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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开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公开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叁次征求意见稿)》和《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意见。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公司、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公司、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食品加工制造业公司、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山东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青岛理工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叁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公司、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公司、生产设施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对《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的修订。《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标准名称调整为《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 3 项水污染物项目;

3.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4. 取消了工艺参考指标;

5. 为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完善了水污染物直接和间接排放管理要求;

6. 完善了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更新了监测分析方法;

7.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章节;

8. 在“标准实施和监督”章节增加了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变更等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制造业公司、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酒类制造业公司、生产设施和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修订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及其修改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将发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露酒及其他酒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纳入本标准中,标准名称调整为《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对啤酒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增加了色度、总氮指标;

3.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章节,在“实施与监督”章节增加了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变更等要求。

4. 取消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中单位产物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设置了单位产物基准排水量指标;取消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

5. 完善了单位产物基准排水量的产物分类方式、水污染物直接和间接排放管理要求、更新了监测分析方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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